各学院、党政群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26年第28号)有关规定,学校作为付款方,在向校外自然人支付符合规定的劳务费时,将依法履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扣代缴义务。为确保新旧政策平稳过渡,规范劳务费发放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执行时间
2026年11月1日起。
二、适用对象及范围
1.适用对象:校外自然人(含在校学生);
2.适用范围: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
(我校涉及的高频业务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专家咨询费、评审费、外聘教师课酬、劳务费等。)
三、起征点和税率
(一)起征点
单次(日)销售额1000元(含)。一日内发生多次交易的,按日合并计算(以财务处制单时间为准)。
(二)税率
1.增值税:法定征收率为3%。根据现行优惠政策(优惠期至2027年12月31日),目前减按1%征收。
2.附加税费:以增值税额为基数进行计算,随增值税一并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为2%,目前均执行减半征收政策(优惠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四、工作要求
各部门在申报校外劳务费时,请先判断劳务内容是否属于上述七类应税服务范围,并按照劳务性质正确选择发放项目,如:专家咨询费、评审费、外聘教师课酬、劳务费等。
五、特别说明
增值税与个人所得税为两个独立税种,劳务费个人所得税仍按税法规定,由学校代扣代缴。
六、测算示例
发放给校外专家一笔咨询费,含税总额为2020元,应缴纳税费计算如下:
增值税=2020÷(1+1%)×1%=20元
附加税费=20×12%×50%=1.2元
个人所得税=(2020-20-1.2-800)×20%=239.76元
实际发放金额=2020-20-1.2-239.76=1759.04元
特此通知!
(咨询电话:88292241、88292247)
财务处
2026年10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