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文件
贵大发〔2026〕13号

关于印发《贵州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党政群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贵州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大学
2026年5月27日
贵州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2026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保障基本建设项目正常资金需求,切实管好用好基本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使用各类资金组织实施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预算、核算、决算,依法合理地筹集、使用基本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上级部门批准备案或批复、学校决议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串用。
(二)经济效益原则。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厉行节约、严控成本、优化配置、杜绝浪费,强化预算绩效管理,提升资金使用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确保绩效目标实现,服务学校事业发展。
(三)合规可控原则。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和财经纪律,所有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省及学校相关规定,做到程序规范、手续完备、核算准确。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统一管理,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管理机制。
(一)财务处:作为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筹措、预算统筹、会计核算、资金支付与监管、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与报送;负责基本建设项目收入、支出、结余资金统一管理;负责规范资金结算,大额资金支付依据学校分级审批权限执行;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审计监督。
(二)基建管理处:作为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编制、可行性论证、招标需求编制、合同管理、施工管理、质量进度安全管控、竣工验收、结算审核(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核)等全流程管理;及时向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做好招标组织、财务决算与审计监督等工作。
(三)审计处:独立客观的对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资金管理使用实行审计监督;根据实际需要,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并督促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
(四)资产管理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组织;负责竣工基本建设项目中房屋的接收;负责依据竣工财务决算结果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办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入账手续。
(五)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完成基本建设项目相关财务管理工作;竣工验收完成的资产实体,按类别由各管理部门具体接收。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年度预算应根据已批复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计划,结合当年项目实施情况申报,项目年度资金应合理统筹使用中央资金、省级资金及学校自筹资金。
基建管理处根据在建、新建项目概算、建设周期、年度投资、以前年度项目各类资金结转情况以及项目实际建设资金需求等,编制项目年度预算。
第七条 严格执行上级部门批复的项目预算,对发生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重大设计变更等变动事项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项目,应按照国家、省和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建设成本管理
第八条 建设成本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由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二)设备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三)待摊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
(四)其他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基本畜禽、林木等的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和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
第九条学校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开支范围、标准,落实支出责任,下列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一)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
(二)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
(三)非法收费和摊派;
(四)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
(五)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
(六)项目符合规定的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发生的支出;
(七)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大宗材料采购、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均需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各类合同需包含明确的质量要求、付款条件、履约担保责任、违约处罚条款及工程变更处理方式等核心内容。合同签订后,基建管理处应将合同正本交财务处,作为财务处控制预算、审核付款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经可行性论证后,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工作。工程招标合同一经签订,要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 所有基本建设项目须先行落实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资金、省级资金、学校自筹资金、捐赠资金等,明确资金到位情况,经财务处核实确认后,方可办理资金支付手续。严禁在无资金来源或资金未落实到位的情况下安排支出。
第十三条 根据财务管理和资金支付要求,基建管理处必须向财务处提供真实、完整、合法合规的相关资料,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及学校党委批准文件;
2.省发改委(或上级主管部门)签发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及投资计划通知;
3.中标通知书;
4.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相关合同;
5.工程进度报表(需经监理单位、基建管理处负责人审核签字);
6.工程质量验收相关资料、竣工报告;
7.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
8.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9.工程结算审计意见书等;
10.资金支付申请、合法合规的票据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1.财务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资金收入管理
(一)财政拨款、自筹资金、捐赠资金等各类基本建设资金落实到位后,财务处按资金来源渠道、工程项目专款专用。
(二)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建设材料处理收入、拆旧工程收入、对外服务收入等各类附属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务处,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不得擅自截留、挪用、私存私放,严禁设立“小金库”。
(三)接受捐赠的基本建设资金或物资,明确捐赠用途,严格按捐赠协议使用。
第十五条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工程价款结算是指依据基本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办理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结算款的核对与支付。基建管理处、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及部门职责,分别做好工程价款结算、审计监督工作。严禁越权审批、违规审批。
第十六条 工程价款结算要求:
(一)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拨付,并随工程进度陆续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建筑工程预付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设备采购类预付款按相关规定执行。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预付工程款。合同中要明确预付款资金相关安全保障条款,确保预付款资金安全。
(二)工程进度款。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工程进度申请付款,经监理等单位审核后报基建管理处审核,工程进度款按基建管理处审核确认的金额进行支付。按合同约定应扣回的预付款,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同步予以抵扣。
(三)工程结算款。基建管理处完成结算审核工作后及时将审核结果报审计处进行审计,结合审计处出具的审计意见书确定最终的结算金额,与施工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财务处根据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和基建管理处签批的工程款支付审批表,逐项核实预付工程款、已付工程款、工程质量保证金等款项,据实支付工程结算尾款。
(四)工程质保金。项目质保金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缺陷责任期届满时,由施工单位提出支付质保金的申请报告,经基建管理处审批确认满足支付条件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基本建设项目各类款项支付,均须报请分管基建、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执行。涉及大额资金支付,按照学校相关议事规则执行。
第六章 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及时按规定编报竣工财务决算。财务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基建管理处、资产管理处等全力配合提供资料;审计处对竣工财务决算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中标通知书;经上级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各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工程进度报表、工程验收单、竣工报告;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工程结算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合法合规的票据、资金支付凭证。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所有投资、工程成本等财务信息,统一纳入学校部门决算和财务报表进行填报与披露,在学校财务报表中完整反映基建财务状况及成果。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各相关部门应全力协作,及时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学校纪委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依法依规履行监督职责。按照职责分工,财务处履行财会监督,审计处履行审计监督,纪委监察室履行纪检监察监督,协同督促问题整改。
第二十二条 对截留、挤占、挪用、串用基本建设资金,违规审批支付、超概算投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若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贵州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贵大发〔2007〕14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贵州大学财务处负责解释。
中共贵州大学委员会党政办公室 | 2026年5月27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