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文件
贵大发〔2026〕12号

(2026年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党政群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贵州大学资金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大学
2026年5月27日
贵州大学资金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
为加强学校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24〕16号)、《人民币现金收付及服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金融监管总局公告〔2025〕第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学校拥有或控制的各类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条 资金管理应遵循“权责一致、制衡有效、运行有序、安全高效”的原则,保障资金运作合法合规、规范透明。
第三条 严格遵循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原则,防范资金管理廉政及内控风险,不得由一人办理资金业务全过程。
第四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资金收付业务。
第二章 现金管理
第五条 凡具备公务卡刷卡、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条件的,原则上采用非现金结算;确需使用现金的,严格限定在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内。
第六条 实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为3000元。库存现金不得超额保存,超出限额部分应于当日缴存银行。
第七条 现金支付业务,应当依据会计人员编制并经审核签章的记账凭证办理。
第八条现金收入实行“确认债权、开具票据、收取款项、及时入账”。由会计核算人员先开具收款票据,出纳凭票据收取现金,核对无误后加盖收讫章,再将票据记账联交付会计人员,确保收入规范。收取的现金必须及时入账,不得截留、挪用、坐支。严禁白条抵库、公款私存、私借公款及设立“小金库”“账外账”。
第九条 每日业务终了,出纳人员应当盘点库存现金,确保账款相符、账账一致。如发生现金长款或短款,必须查明原因并按规定处理。
第三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条 学校所有银行账户(含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等)由财务处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办理开立、变更和撤销,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名义开立银行账户,严禁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开立银行账户应当具有明确、合规的业务用途,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账户开立后,应详细记录开户行、账号、账户类型、用途、启用日期、预留印鉴及授权管理人员等信息。建立银行账户管理台账,按规定完成账户年检,实行动态更新管理。
第十二条 对账人员应于每日终了,完成银行账户逐笔对账,确保账面余额与实际余额一致,做到日清月结。月末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处理未达账项;超过两个月的未达账,须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不得由一人办理对账与资金收付业务,对账资料经财务负责人审签后归档。
第四章 网银U盾与电子支付管理
第十三条 网银U盾是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重要身份认证与支付工具,必须严格遵循“谁使用、谁保管;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严禁将U盾交由未经授权人员使用,严禁未经审批将U盾带离学校财务专用场所使用。
第十四条严格实行U盾三级分级管理与不相容权限分离制度:
(一)经办U盾:负责支付指令制单、支付信息录入等操作,由指定出纳人员保管。
(二)复核U盾:负责对经办人员提交的支付指令进行审核,由财务科室授权复核人员保管。
(三)审批U盾(管理U盾):负责账户查询、人员权限设置、授权审批层级调整等管理功能,原则上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同时持有同一账户的经办与复核U盾,严禁一人持有支付所需全部U盾,严禁经办人持有审批U盾。
第十五条 网银U盾使用与操作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必须在专用计算机上进行,确保计算机环境安全。
(二)操作员必须依据经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录入支付信息,录入完毕后提交审核员审核。
(三)审核员根据记账凭证核对支付信息(收款人、账号、金额、用途),确认无误后方可授权通过。
(四)严禁通过非专用设备或通过远程控制软件操作网银系统。
第五章 银行印鉴及票据管理
第十六条 银行支票(包括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的购买、领用、保管、使用、核销,必须设立专门登记簿,详细记录票据号码、领用人、用途等信息,由专人负责保管。作废票据必须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一并妥善登记保管。票据发生遗失的,应立即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处置。
第十七条接收的承兑汇票业务,由出纳人员进行票据应答及提示付款,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确认。票据到期后,与相关教职工核实款项到账情况,确保收款无误、流程规范。
第十八条空白银行票据与银行预留印鉴必须分人、分柜保管,严禁一人保管。
第十九条 财务专用章由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建立财务专用章使用登记簿,详细登记使用时间、经办人、用章事项、页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六章 资金支付审核权限管理
第二十条 所有资金支付业务必须依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办理,实行分级审核管理,严禁无依据支付。
第二十一条 网银支付审核权限如下:
(一)单笔支付金额50万元(含)以下的,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直接办理支付。
(二)单笔支付金额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的,由科室负责人对支付事项的业务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
(三)单笔支付金额超过100万元的,由财务负责人对大额资金支付的合理性、必要性及风险进行审核把关,审核无误后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资金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库存现金是否账实相符,有无白条抵库、挪用等情况;银行存款是否账实相符、调节相符,有无长期未达账项;银行票据购买、保管、领用、核销是否符合规定。
(二)资金支付是否合规、及时、准确。
(三)银行预留印鉴及有关印章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一人保管全部印章的情况。
(四)保险柜、防盗门等安全防范设施配备及使用情况。
(五)其他影响资金安全的事项。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若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贵州大学资金管理办法》(贵大发〔2007〕14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贵州大学财务处负责解释。
中共贵州大学委员会党政办公室 | 2026年5月27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