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党政群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根据审计等有关部门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劳务费发放,结合我校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务网上综合服务平台网上申报系统中发放的劳务费、咨询费、专家评审费、讲座费、数据采集费、长期聘用人员劳务费、退休人员劳务费、其他奖励等,必须在发放表上写明发放事由,可另附页。
二、劳务费发放渠道是教改、人才平台、各类科研项目,领取人必须在劳务费发放表上亲笔签名。
自2024年11月1日以后发放的劳务费,未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一律不予以发放,财务处不再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