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文件
贵大发〔2026〕17号

关于印发《贵州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贵州大学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党政群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贵州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贵州大学培训费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大学
2026年6月17日
贵州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会议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 号)、《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23〕86号)、《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5〕37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黔党办发〔2014〕15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标准的通知》(黔委厅字〔2017〕68 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7〕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使用财政经费、科研经费及其他经费等举办的各类会议,包括国内业务会议、国内其他会议、在华举办国际会议。
(一)国内业务会议根据经费来源不同,分为国内业务会议(科研经费类)、国内业务会议(非科研经费类)两类:
国内业务会议(科研经费类)是指因教学、科研业务需要,使用科研经费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论坛、研讨会、评审会、项目启动检查验收会等;
国内业务会议(非科研经费类)是指因教学、科研业务需要,使用非科研经费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论坛、研讨会、评审会、项目启动检查验收会等。
(二)国内其他会议是指除国内业务会议、在华举办国际会议之外的其他国内会议。
(三)在华举办国际会议是指报经上级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举办的、与会者来自3个或3个以上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的年会、例会、研讨会、论坛等会议。
会议举办者是会议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会议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会议举办者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议费管理制度,依法依规、据实报销会议费。
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和监督本单位(项目)会议费预算支出,督促、审查办会人员合理、合规报销会议费。
财务处负责会议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定和完善学校会议费管理办法,依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会议费管理办法实施会议费报销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会议管理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规范会议费管理。
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预算控制、据实报销、专款专用。各单位应将会议费列入年度预算,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在预算额度与标准内据实开支。
国内业务会议(非科研经费类)和国内其他会议原则上会期不得超过1天半(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超过1天,参会人数原则上控制在50人(含)以内,工作人员人数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10%以内。
国内业务会议(科研经费类)的会期、规模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实际需要和管理办法附带的会议标准,在确保不超预算的前提下自主确定。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会期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工作人员人数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10%以内。
召开会议前须审批,填写《贵州大学会议费审批表》(见附件),未经审批召开的会议,财务处不予报销会议费用。
国内业务会议(非科研经费类)和国内其他会议参会人员在50人(含)以内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50人以上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国内业务会议(科研经费类)参会人员在50人(含)以内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50人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报科研管理部门及分管校领导审批。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在符合保密和网络信息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提倡采用线上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线上会议优先选择单位内部电视电话、电子政务内网视频会商等现有应用系统。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应当优先选择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作为本单位会议场所。 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及私人会所召开会议。
参会人员以贵阳市单位为主(超过50%为在贵阳市单位人员)的会议,原则上不得到市外召开。
除必须住会的情况外,会议召开地代表和会议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对于全部使用财政经费举办的会议,不得再向参会人员收取费用,严禁转嫁摊派会议费。对于使用多种资金渠道举办的会议,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各单位可以适当向参会人员收取会议费。会议各项收入应上缴学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管理
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在综合定额标准之内据实报销,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交通费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伙食费是指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会议期间发生的餐饮费用支出。
贵州大学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表(单位:元 / 人・天)
会议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国内业务会议 (非科研经费类) | 280 | 100 | 70 | 450 |
国内其他会议 | ||||
国内业务会议(科研经费类) | 400 | 150 | 100 | 650 |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 | 520 | 150 | 230 | 900 |
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未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不得参与调剂,超支部分不予报销。不安排住宿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住宿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不安排就餐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伙食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
以下费用纳入会议预算,但不计入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按规定据实列支:
(一)会议代表差旅费。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回单位报销。对确因工作需要,邀请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差旅费,可参照《贵州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执行。
(二)参会专家人员费用。会议举办方根据工作需要,向邀请参会专家发放的评审费、讲课费、劳务费等应按国家、省及学校相关标准执行,采取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支付,并依法由学校代扣个人所得税。
(三)线上费用。线上费用包括能够明确对应具体会议的设备租赁费、线路费、电视电话会议通话费、技术服务费、软件应用费、音视频制作费等。各单位应当按照厉行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通过市场调研、充分议价,合理选择线上会议应用系统。
(四)国际会议同声传译翻译费、同声传译设备租金。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与会议相关的所有费用应当一次性报销,不得分次、分拆、补报。
会议费报销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贵州大学会议费审批表;
(二)会议通知(含会议议程);
(三)参会人员签到表,特殊情况可附参会名单(工作人员需单独注明);
(四)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合法合规费用发票、原始明细单据;
(五)采购货物或服务大于10000元(含)的,须提供采购审批表及合同;
(六)会议费支出决算明细清单;
(七)如举办国际会议,需提供相关部门批准的办会文件。
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四章 监督问责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各单位应当加强涉密会议安全和保密管理,落实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强化网络安全技术防护措施,选择安全可靠的应用系统,督促系统服务供应商严格落实安全保密责任,加强对运维人员、技术服务人员日常保密教育和监督,定期开展终端设备和涉密场所保密检查,妥善保管会议音视频等材料,切实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学校纪委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应履行相应监督职能,定期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责令限期改正,追回违规使用的资金,并予以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员,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自学校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期间,上级部门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宜,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规定的各类会议费标准,由财务处会同科研管理部门,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动及学校财务管理实际,定期评估并适时提出调整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本办法由贵州大学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1
贵州大学会议费审批表
会议名称 | ||||||||
会议类别 | ||||||||
会议时间 | ||||||||
会议地点 | ||||||||
会议内容 | ||||||||
参会人数 | 工作人员人数 | |||||||
预算金额(元) | 住宿费 | 其他费用 | ||||||
伙食费 | ||||||||
场租费 | ||||||||
会期交通费 | ||||||||
文件印刷费 | ||||||||
合计 | ||||||||
经费开支项目 | ||||||||
经办人 | 单位(项目) 负责人 | |||||||
科研管理部门 | ||||||||
校领导 | ||||||||
备注:1.举办会议前请按规定审批;
2.会议类别分为国内业务会议(科研经费类)、国内业务会议(非科研经费类)、国内其他会议、在华举办国际会议。
贵州大学培训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培训经费管理,严格控制培训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厉行勤俭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黔财行〔2017〕1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学校各单位使用财政经费、科研经费及其他自筹资金在境内举办的各类培训活动,包括干部培训、教师培训、学生培训、业务培训、社会服务培训等。
第二条 举办培训应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学校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三条 实行培训审批制度。组织培训应严格履行事前审批程序,需填写《贵州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审批表》(见附件)作为后续报销依据。各类培训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各单位应制订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并纳入年度预算。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五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一类培训:参训人员主要为厅局级(或正高级职称)人员的培训项目,每人每天650元。
二类培训: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或副高级职称)人员的培训项目,每人每天550元。
三类培训:参训人员主要为科级(或中级职称)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每人每天450元。
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不得超过1天。
第六条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中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及以下每学时最高不超过4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教职工承担培训授课,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照《贵州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伙食费按照参训人员实际伙食费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归口单位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上浮比例不超过20%。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七条 在同等条件下,培训应优先使用校内场所、设施设备、师资等现有资源。校内资源不能满足培训工作需要的,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
第八条 培训工作人员数量控制在参训人员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九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严禁以培训名义变相召开会议,严禁在中央明令禁止的21个风景名胜区举办各类培训活动(名单详见中办发〔2014〕50号通知)。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条 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学校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第十一条 培训举办单位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适合线上开展的培训课程,应优先采取线上方式进行,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二条 培训费报销实行一事一报。在综合定额范围内报销的,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课表或合同,相关费用需通过财务劳务申报平台发放。异地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贵州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执行。
财务处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按照资金结算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
第十四条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培训,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在单位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将非涉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 学校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学校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学校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学校承担的援外培训、省级及以上部门委托的专项培训,不适用本办法,按中央及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施行期间,上级部门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宜,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贵州大学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2-1
申报部门(盖章): 部门主要责任人(签字):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 名称 | 项目 负责人 | 联系 电话 | |||
项目 来源 | 委托 单位 | ||||
办学 部门 | 联系人 | 联系 电话 | |||
联办单位或合作单位名称 | 负责人 | 姓名: | |||
手机: | |||||
培训 形式 | 1.线上 2.线下 3.线上线下混合 | 培训 总学时 | 办学起止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培训 地点 | 培训班 班主任 | 姓名: | 是否颁发结业证书 | 是( ) | |
培训 人数 | 电话: | 否( ) | |||
收费 依据 | 收费 标准 | ||||
经费 来源 | 1.财政资金 2.非财政资金 3.免费公益项目 | 学费总额 (万元) | |||
办学 部门 申报 意见 | 主要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管理 部门 审批 意见 | 签 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校领导 意见 | 签 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注:1.本表一式三份,对外合作处、财务处、办学部门各一份。
2.无联办单位和合作单位的无需填写相关栏目。
3.2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由学校非学历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审批。
中共贵州大学委员会党政办公室 | 2026年6月17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