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文件
贵大发〔2025〕8号
贵 州 大 学
关于印发《贵州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 知
各学院、党政群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为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进一步规范并加强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按照上级有关文件和要求,学校结合实际制定了《贵州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 州 大 学
2025年4月30日
贵州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进一步规范并加强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坚持过紧日子,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贵州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黔党办发〔2024〕19号)、《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标准》(黔管发〔2024〕8号)、《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黔财行〔2024〕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严格执行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四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协调指导校内各单位开展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六条 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接待产生的餐费和车辆租赁费。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学校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严格规范执行国内公务接待公函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不得虚列。情况特殊的,可以先电话通知,但须在公务外出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补发公函。各单位要加强公函管理,对发出的公函应当登记备案。各单位因邀请接待对象前来开展必要的公务活动,发出的包括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等要素的邀请函,以及上级单位向学校印发的包括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等要素的通知,可以视作公函。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八条 各单位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统筹管理、分工协作。
(一)省部级以上领导及院士等重要客人,厅(司、局)级部门、兄弟院校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来访,原则上由学校办公室请示学校领导后统筹接待,其他相关单位协助配合。
(二)厅(司、局)级领导及兄弟院校的校领导或多部门联合组成的工作组来访,原则上由对口单位负责接待,其他相关单位协助配合,必要时由学校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予以指导和协助。
(三)由学校承办的有关学术性会议及业务会议、厅(司、局)所属业务部门来访,原则上由校内具体承办单位负责接待,必要时由学校办公室根据需要予以协助。
(四)各单位负责的接待活动一般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出面接待,确需学校主要领导出面接待的,需提前与学校办公室联系并报送接待方案,由学校办公室协调学校主要领导参加。
第九条 严格实行国内公务审批制度。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依据派出单位公函拟定接待方案,严格控制陪同人员、工作人员范围和数量,并填写《贵州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附件1),由本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审批。
第十条 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如实填写《贵州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附件2),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接待清单应当一事一单,不得将多次公务接待合并填入一张接待清单。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十一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校门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接待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校外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十二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协议酒店、定点场所或者校内宾馆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住宿费标准参照《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黔财行〔2024〕19 号)执行。
第十三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对象出差期间,需要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接待对象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接待费支出。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1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上酒,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具体标准为:接待省部级领导干部每人每餐不超过260元;接待厅级及以下人员每人每餐不超过150元。同一批次人员,原则上按照出席人员中最高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安排,人数为接待对象加陪餐人员。
第十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确需安排交通工具的,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应该优先选择校内公务用车,校内公务用车不能满足出行活动需求的,可通过社会化方式予以保障;通过租用社会车辆予以保障的,应当按《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租车管理暂行办法》(黔管发〔2023〕3号)执行。
接待对象出差期间,需由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有收费标准的,接待对象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收取的市内交通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车辆运行支出。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要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预算编制,强化预算执行,并单独列示。
国内公务接待费用应根据对口原则由对口接待单位在包干经费或者预算内业务费中列支,学校负责的接待由学校办公室在接待费中列支。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该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必要时可附接待方案、日程安排、新闻报道等相关佐证材料,由财务处根据规定予以报销。不得以电话记录、接待方案代替公函作为报销凭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定期汇总国内公务接待情况,学校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不定期对学校各单位国内公务接待工作进行检查。财务处要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预算管理有关工作进行监督,审计处要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加强对学校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纪委(监察专员办)要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派出单位和接待对象的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提供公函或者虚列接待事由和人数;
(二)未按照规定交纳住宿、伙食、交通费用;
(三)接受接待单位超标准、超规格接待;
(四)在非公务活动中违规接受国内公务接待服务;
(五)其他违反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接待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严格执行接待公函和接待清单制度;
(二)未按照规定收取接待对象伙食、交通等相关费用;
(三)提供超标准、超规格接待;
(四)违反接待经费支出管理有关规定;
(五)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六)其他违反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具体解释工作。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贵州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2017年9月修订)》(贵大发〔2017〕137号)同时废止。
附件:1.贵州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
2.贵州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
贵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 2025年4月30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