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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贵州大学纳税人身份变更后增值税率变化的通知

发布人:黄有慧发布时间:2026-03-11浏览次数:10

各学院、党政群各部门、校直各单位、全体教职工:

接税务局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2611日起施行),我校因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已依法变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此次纳税人身份的变更,对我校的财务管理、合同签订、科研服务等各项经济活动带来极大的影响。为保障学校各项业务平稳过渡、合法合规运营,现将主要变化、应对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单位、全体教职工,特别是财务、科研等各业务部门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

一、合同签订

合同是经济业务的起点,其条款的严谨性直接关系到税务风险与资金安全。身份转变后,所有涉及应税交易的合同文本必须进行合规性修订。

1.签订合同时,价款条款必须明确区分不含税价款、适用税率和增值税税额。

2.对外签订科研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合同须明确约定项目内容包含创新性成果,开具项目发票时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税率:3%。否则,适用一般税率:6%

示例:“本合同总价(价税合计)为人民币103/106万元,其中不含税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3%/6%,增值税税额为3/6万元。”

二、适用税率

各项涉税业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见附件。

三、特别提示

对于具体业务涉及的税务问题,及时与财务处联系咨询,请勿自行判断处理。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落实。

附件:涉税业务增值税适用税率表

                                                  财务处

                贵大主要涉税业务增值税适用税率.xls2026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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